案例一:浉河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3日,浉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浉河区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浉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案例二:平桥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9日,平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桥区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平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案例三:罗山县新区某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31日,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山县新区某土菜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案例四:光山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4日,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光山县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来源:信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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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徐立明
终审 栗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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