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共筑绿色未来 | 水保国策大家知(第二十一期)

民生   2024-11-15 07:32   陕西  

开栏语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水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水土保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增强公众对水土保持的认知,促进可持续发展,陕西省水利厅与《农业科技报》联合推出“水保国策大家知”专栏,将定期发布《黄河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以及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普法与科普内容。

希望通过这一专栏,让更多的公众了解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掌握水土保持的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为建设生态家园、实现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十四条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年度防凌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黄河流域有防凌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凌汛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


第六十五条  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承担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六条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据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制定黄河滩区名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严格控制向滩区迁入常住人口,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


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


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因黄河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第六十八条  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加强悬河和游荡性河道整治,增强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能力。


国家支持黄河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责编:侯勃  牛姣

审核: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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