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共筑绿色未来 | 水保国策大家知(第二十二期)

民生   2024-11-15 19:02   陕西  

开栏语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水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水土保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增强公众对水土保持的认知,促进可持续发展,陕西省水利厅与《农业科技报》联合推出“水保国策大家知”专栏,将定期发布《黄河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以及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普法与科普内容。

希望通过这一专栏,让更多的公众了解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掌握水土保持的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为建设生态家园、实现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等干支流骨干水库库区的管理,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


第七十一条  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


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责编:侯勃  牛姣

审核: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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