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认定: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涉事房主违法违规改变商住综合楼地下一层用途用作出租经营,冷库建设施工单位违规建设冷库时起火,涉事建筑先天存在防火分隔重大缺陷,教育培训机构和宾馆违规经营,属地有关部门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 39 人死亡,9 人受伤。死亡人员中,地下一层施工人员 1 人,二层博弈教育 32 人(参加专升本培训的学生 31人、教师 1 人)、聚馨源宾馆 6 人;受伤人员中,博弈教育 6 人(均为参加专升本培训的学生)、聚馨源宾馆 3 人。
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积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电放电点燃积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地下一层与一层共用的疏散楼梯防火分隔缺失,烟气快速蔓延至二层;位于二层的博弈教育教室外安装了防盗网和广告牌,正在培训的学生无法及时有效逃生,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1、易燃气体释放局部积聚。施工人员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填缝时,释放的异丁烷、丁烷、丙烷等易燃气体因密度大于空气,在两层挤塑板、挤塑板与地面,以及挤塑板与墙角、立柱之间的狭小空间内积聚,达到可燃条件。
2、静电放电形成点火源。《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1440-2021)规定:“在进行冷库隔汽、保温隔热工程施工时,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但事发当日,施工人员明知塑料薄膜滚动铺设易产生静电,依然没有采取任何静电防范措施,导致静电产生、放电形成点火源,点燃了积聚的易燃气体。
3、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规定:“冷库外墙、顶棚内保温隔热材料和夹芯板芯材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难燃),且隔热材料表面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保护层”。但起火冷库的墙面、顶棚、立柱均违规喷涂了易燃的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厚度达 15 厘米,还违规使用了易燃的聚氨酯夹芯板作墙体,地面铺设的两层挤塑板也可燃。这些易燃可燃材料被快速引燃,产生大量含有高浓度氰化物的有毒烟气。
4、烟气快速涌入二层。事发建筑建设时适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 年版)规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事发建筑未将地上与地下作为一体建筑整体设计,地下一层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但未按规定设置隔墙和防火门,致使地下一层有毒烟气通过楼梯间快速涌入二层博弈教育和聚馨源宾馆。另外,地下一层东北部楼梯下半部分被拆除砌筑成 2 米高的竖墙,与一层地面出口上方悬挂的广告牌、楼梯间形成竖向通道,也对有毒烟气快速向上流动产生了一定作用。
5、应急逃生严重受阻。博弈教育教室西侧窗户安装了防盗网,东侧临街阳台安装了广告牌,严重阻碍了被困人员逃生;本次事故中通往阳台的内开门,也影响了被困人员逃生。聚馨源宾馆北侧的安全出口通道狭窄且摆放了燃煤热水炉和蜂窝煤等,对被困人员逃生造成了影响。
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丰华地产、新余设计院、赣新建筑公司、正大监理公司在涉事建筑建设,丰华地产在人防工程报审报监,佰烩香批发部、凝霜制冷公司在地下一层冷库建设、施工,涉事房主、博弈教育、聚馨源宾馆在涉事建筑出租、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同时也发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规划建设源头失守、排查整顿不力、监管制度有漏洞、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专项整治走过场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缺失等问题。
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问题隐患屡屡漏掉:
消防部门验收和监督检查均未发现防火分隔缺失等问题隐患。2005 年佳乐苑综合楼消防验收时,地下一层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就擅自施工建成,当时就存在地下一层与地上共用的疏散楼梯在一层防火分隔缺失的问题,这是事发后浓烟迅速蔓延至二层的主要原因。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专业人员现场验收时,本应发现却未发现这一显而易见的问题,同时也没有发现二层未按设计建设封闭楼梯间等问题。2017 年至事发前,属地消防救援大队累计对佳乐苑综合楼内商铺宾馆等经营场所检查 40 次,但从未对地下一层开展过检查,也没有发现防火分隔缺失的问题,对聚馨源宾馆也没有对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列明的检查项逐项检查;在对综合楼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未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要求,未检查与其关联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技术条件,以致相关隐患长期未被发现和整改。
公安部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弄虚作假。
聚馨源宾馆一直使用原鑫源宾馆(2015 年营业执照已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未经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而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和天工路派出所未查处其不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一直违规同意年审,日常治安消防检查不如实记录现场存在的问题隐患,胡乱勾选填写检查记录表。根据江西省消防监督检查平台记录,2018 年至 2023 年期间天工路派出所对博弈教育进行了 5 次消防检查,这些检查记录是工作人员为应付相关部门要求,在办公室编造上报的,而实际上并未开展现场检查。
专项整治走过场,工作落实流于形式:
2017 年以来,江西省级层面针对“九小场所”、多业态多功能合用场所、影响火灾逃生的防盗窗(网)等组织开展了30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但重部署、轻落实,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其他部门不支持不配合,慢作为假作为,搞形式走过场,很多工作不仅没有落实到基层,甚至在中间环节就已经断档。“九小场所”长期底数不清情况不明。2020 年和 2023 年两次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都提出了“双摸清”(摸清底数、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和“逐个场所逐个网格排查”的要求,但直至事故发生前,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从未组织摸清辖区“九小场所”底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自 2017 年以来长期将 485 个场所作为检查范围,而事故发生后却排查出 15031 个。
拆除防盗窗(网)行动敷衍了事走过场:
在 2021 年至 2022年为期一年多的拆除防盗窗(网)专项行动中,牵头部门文件一发了之,其他有关部门消极应付,工作基本没有落实。2021 年10月20日,新余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行动方案,但直至2022年 5 月 13 日,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才将新余市的方案转发给区内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此时离方案规定的整治开始日期已过了近 7 个月;新余市城市管理部门仅将该公文在单位内部传阅流转,未制定工作方案,也未进行任何安排部署;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工作总结时,汇总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全区拆除了 4035个防盗窗(网),但实际只拆除 376 个;袁河街道办事处将已列入整体拆除计划的街道棚改指挥部的 11 个防盗窗(网)拆除,作为工作成果上报,实际上未开展该项工作。事故发生后,江西省紧急部署开展“拆牌、破网、清通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新余市不到1个月时间就拆了 4 万多个防盗窗(网),从中可看出之前工作差距很大。
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丰华地产原法定代表人陈冬生、其子陈建平,佰烩香批发部实际经营者吴勇,凝霜制冷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和根及施工人员宋金龙、邓珍、杨律,博弈教育法定代表人柳金汉,聚馨源宾馆实际经营者张建生、丁耐香等10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凝霜制冷公司施工人员柳平平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江西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3名中管干部因江西新余佳乐苑小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被问责
10人被立案、55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佳乐苑小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被查处
新余市原人防办主任邓员清、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袁河大队大队长丁小荣、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原正科级干部龚宇新等3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中邓员清、龚宇新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同时,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新余市委、市政府,渝水区委、区政府,以及江西省和新余市、渝水区教育、消防、人防、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52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其中,给予新余市委副书记、市长徐鸿,新余市渝水区委书记刘颖豪,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简华锋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渝水区副区长王娟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书记胡茂庆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黄斌华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新余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曾先锋,党委委员、副局长郭志勇,渝水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卢冬根,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平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新余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科长何海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龚俊辉,副支队长葛大雁、赵旭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师李小文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给予新余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中队长)李敏华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朱天文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祥忠,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住房保障和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宋平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黄红阳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新余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华斌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长周志荣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派出所原民警曾菊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任珠峰,江西省委常委、秘书长陈敏,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孙洪山在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该事故是一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的发生是问题长期发展积累的结果,江西省和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不到位,对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未深刻汲取教训,对事故发生均负有责任。
任珠峰同志作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人防部门、联系消防部门的省委常委、副省长,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欠缺,对人防部门排查整顿违法地下室不力、消防部门安全整治重部署轻落实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陈敏同志作为分管住建部门的时任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发现不足、重视不够,对住建部门长期未发现涉事建筑违规问题、长期放任冷库建设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孙洪山同志作为分管教育部门的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教育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发现不足、重视不够,对教育部门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任珠峰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陈敏同志、孙洪山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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