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求,单位需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司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还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这里我们分享了一个案例,“以案说法”,一起看看。
【案例分析】
本案中,老张要求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延时加班工资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老张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超出时效部分不予处理。
对于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仲裁时效期内的加班工资问题。因公司与劳动者采取的工时制度是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公司提供了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每月考勤表,该考勤表每月均有老张的签字认可,根据该考勤表显示,老张每月工作时长为120小时,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每月综合工时174小时,故对老张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知识点延伸】
1. 什么是综合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包含周末等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
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就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人社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企业应该合理安排时间,否则仍需要支付劳动者因超时工作的加班费。
对于超过部分,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无论总工时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长,都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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