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禁放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东至县家路村、西至平峪沟、西南至贾家寺村、南北至两山山脊。禁放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禁放区域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各街道办事处、玉泉镇及所辖社区、行政村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全面禁售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和管理。
四、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巡查检查,全面落实禁售烟花爆竹责任。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禁售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遵守本通告。
六、凡无视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区应急管理局8312999,区公安分局110,区市场监管局12315,区城市管理局8211415。
天水市秦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编 审|张继明 责任编辑|辛智翔 编 辑|许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