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上圈地晒粮居然能引发血案,晒粮人还涉嫌犯罪?近日,一起因圈地晒粮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陆某因疏忽大意,未意识到用帆布带在非机动车道上拦路圈地晒粮带来的危害后果而获刑。
眼下正是秋粮收获后需要晾晒归仓的时节,及时晾晒是粮食减损的关键环节之一,然而一些农民直接将收获的粮食晾晒在路上,阻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且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为了让群众及时了解在公路上圈地晒粮的风险和危害,记者从河南、安徽、山东、贵州等地收集几起因晒粮引发的案件,并通过采访法官、交警以案说法,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农民朋友深入了解公路晒粮的风险隐患,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拦路帆布带掀翻骑车人
晒粮人获刑
“被告人在法庭上一直说自己想不通,村里有那么多人在公路上晒粮,当地农民年年都这样做。他只是晒玉米粒,怎么就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罪犯了呢?行人、车辆都知道绕路,为啥就这个人绕不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法官赵娟娟向记者介绍了最近结案的一起因晒粮引发的悲剧,并感慨道,“如果不是发生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我们也没有想到公路晒粮有这样大的风险隐患。”
2022年9月25日下午,农民陆某将一批玉米粒倒在温县一条公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进行晾晒。为了防止过往车辆辗轧玉米粒,他用一条帆布带做临时“隔离带”,这条帆布带一头绑在非机动车道北边的树上,另一头绑在非机动车道南边绿化带的小树上,等于在公路上圈出了一块晒粮地。第二天上午,17岁的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在这条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至晾晒玉米粒的路段时摔倒后死亡。根据警方的调查,王某脖子上有较宽的勒痕,能证明其脖子被帆布带拦截导致摔倒的事实。同时,当天路过的3名行人作证称,案发路段有拦路的帆布带,被圈住的区域晾晒着粮食,他们走过时需绕路或者抬起帆布带穿行。经司法鉴定,王某属于颅脑损伤死亡。警方调查后认为,王某被陆某捆绑在道路上的帆布带拦截脖子后摔倒致死,该事件是一起刑事案件。2023年1月,陆某被批准逮捕。
作为一起新型案件,陆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辩护人和公诉机关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王某骑电动车车速过快,未看到路上的拦截物而被绊倒身亡,在本案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被告人陆某系初犯、偶犯,属过失犯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陆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然而温县人民法院认为,陆某因疏忽大意,未意识到用帆布带在非机动车道上拦路带来的危害后果,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王某被绊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陆某主观上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发生了在非机动车道两侧用帆布带拦路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陆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四年。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赵娟娟告诉记者,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后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而不是泛指一切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的方法。本案中,结合陆某拴系帆布带的动机、帆布带的具体特征及案发地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陆某不仅面临牢狱之灾,还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数额不小的赔偿,他悔恨不已。被害人王某死亡时刚过17岁生日,其家属也悲痛欲绝。在公路上圈地晒粮背后的隐患不容小觑!”赵娟娟表示。据了解,被害人家属起诉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
公路上晒粮造成事故
伤人伤车都要赔钱
因在公路上圈地晒粮造成的刑事案件十分罕见,然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很常见。2024年9月20日,安徽省和县西埠路段发生一起因圈地晒粮造成的事故。一对夫妻驾乘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撞上公路上的一圈石头,驾驶人王某摔伤骨折。而公路上出现石头的原因是村民刘某在公路上晾晒稻谷,为了防止车辆辗轧,于是用石头进行围挡。最终,警方认定王某对道路状况观察不够,刘某占道晒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过协商,占道晒粮的刘某赔偿王某8400余元。
记者从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了解到,此类事故每年都会发生数起。“2023年我们这里还发生了一起因圈地晒菜籽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该事故处理中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据悉,2023年5月19日,村民张某在和县农博城路段占道晒菜籽。当日13时许,65岁的尹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此处时不慎被菜籽滑倒,头部遭到重创,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调查,最终认定张某占道晒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尹某因对道路疏于观察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张某赔偿尹某家属11万元。
即使没有导致人员伤亡,在公路上圈地晒粮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9月10日,山东省莒南县涝坡镇发生一起因晒粮引起的民事纠纷。当天,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涝坡镇某村由南向北的一条公路上行驶,途中经过该村村民张某在公路上晾晒的玉米粒。张某为防止粮食被辗轧,在晾晒的玉米粒西侧放置了扫帚、铁锨、树杈等物品隔挡,使原本的通行道路变窄,导致李某在通行过程中车辆左前方被道路旁边的树木刮坏。为此,李某起诉至莒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车辆损失2168元。莒南县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以及车辆受损的成因后,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1517.6元。
该案办案法官崔蕴靖告诉记者,张某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粮食,使原本的通行道路变窄,妨碍了李某的正常通行,造成了李某的车辆受损。李某的车辆受损与张某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粮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李某车辆损坏的主要原因,张某应当对李某受损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自身驾驶车辆时也存在过失,他对车辆周边环境未仔细观察,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交警只能劝离
呼吁多部门协作解决晒粮难
“不要在公路上晒粮食哟,危险得很。”11月13日,和县公安局民警走访当地群众,劝阻群众莫把公路当晾晒场。“一到收获季节,我们就得出动警力劝阻在公路上圈地晒粮的行为。”参与活动的干警告诉记者,当地各乡镇派出所主动配合基层交警中队开展巡逻。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陈巍介绍:“在公路上圈地晒粮的大多数是年纪大的庄稼人,我们在工作中突出人性化执法,以教育引导劝离为主。”
贵州省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宣传辅警吴兰花2024年9月和10月也多次在当地参与劝阻公路晒粮的行为。她说:“‘啊给酿公路边迪乃载乃,按安全’这句苗语的意思就是‘不要在公路边打谷晒粮,不安全’,在收获季,我经常说这句话。”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每逢秋收季节,农民在公路上打谷晒粮行为时有发生,还有人用石头、酒瓶、木棍等圈地,强逼车辆绕行通过,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当地交警部门经常组织宣传活动,向公路沿线村寨农户详细讲解占道晒粮的风险危害,劝导农户。目前,全州23个交警大队共开展相关宣传1035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交管部门遇到群众在公路上晒粮时以劝阻为主要执法手段,如果尚未发生事故,很少对晒粮农民进行处罚。“每到收获季,群众有晒粮的实际需求,若只依靠我们交警来执法,不能完全解决晒粮难题,前一天劝离,第二天还有人晒。要让老百姓放弃在公路晒粮需要综合治理、多部门协作,解决群众实际困难。”陈巍表示。
记者查阅相关报道看到,各地为了疏解农民在收获季晒粮难的问题采取了持续开放村内公共区域等措施。有的地方开放村委会大院、乡镇政府大院、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公园等开阔场地,有的地方趁着假期、周末时间开放学校操场给农民晒粮,还有一些基层派出所将所内院落改为临时晒粮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监制:高雅 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