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宣传月 | @西法大新传人,这份校园消防安全指南请查收!

文摘   2024-11-01 20:57   陕西  

11月是消防安全月,今年的主题是“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进一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西法大新闻之家策划消防安全指南。在此提醒同学们,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校园消防安全请牢记,有备无患确保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摘编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摘编)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陕西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试行)(摘编)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十七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域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吸烟。

(二)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三)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四)集体宿舍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五)因开展实验、实训等教学工作或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时,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办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员,现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教职员工和学生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六)焊工必须取得相关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学校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国家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三)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装置等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

(四)临时用电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

(六)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礼堂、计算机房等人员密集场所场所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七)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八)加强对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校园建筑室内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

(九)实验室、实训室等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有关规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课后、假期等时间段暂停使用时,应及时关闭电源、气源。

(十)电工必须取得相关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五)校内高层建筑和学生宿舍楼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西北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摘编)

第五条 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权利,都有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封闭安全出口、遮挡或者拆除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

第二十条 教职工住宅、民工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严禁在其消防疏散走道内使用液化汽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严禁在消防疏散走道内堆放其他物品。不得在卧室内使用燃气。高层建筑、学生宿舍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严禁使用、存放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三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改造燃气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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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始于心,防患未然始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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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中国消防中心 西咸消防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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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任轩(实习)  值班编辑 | 屈贵珍

责编 | 丁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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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崔梁凡 李佳欣 石宇佳

审核 | 秦音

◎第21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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