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一男子酒精中毒死亡,同饮者共同赔偿...

财富   2025-01-16 22:27   江西  


都说酒逢知己千杯少

快到过年

邀上三五好友小酌

本是一件快事

但不小心饮酒过量

往往可能导致悲剧发生

如果聚餐饮酒后有人发生意外

一同饮酒的人是否一定需要承担责任

又应该尽到什么样的救助义务呢?

来看余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本地案例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周某邀请黄某、邱某在倪某经营的餐馆吃饭聚会商谈事宜,期间四人共计消费白酒两瓶。结束后,邱某支付了此次聚餐费用,黄某、邱某、周某各自返回家中。当日晚上八时,家人发现周某情况异常并拨打120急救,120急救现场宣布周某死亡。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死因鉴定,鉴定意见为周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0mg/ml;周某符合因乙醇中毒导致死亡。周某家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邱某、倪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周某饮酒死亡是属由先前的情谊行为转化成侵权行为的结果,应当给予法律救济。周某系酒局的组织者,黄某、倪某、邱某系同餐共饮者。黄某、邱某作为共饮者,虽未存在对周某不当劝酒或灌酒等行为,在饮酒后未能送周某回家交给其亲属照看或及时通知其亲属,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倪某作为共饮者虽然饮酒较少,但明知周某曾因醉酒发生过事故还放任其在自己经营的餐馆中大量饮酒,未尽到提醒、劝告义务,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黄某、邱某、倪某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黄某、邱某、倪某各承担本案5%的民事责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自己身体患有基础疾病,不懂爱惜自己的身体健康,在聚餐活动中过量饮酒,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由其承担主要的责任。周某家庭因其死亡遭受损失经核算共计102万余元,遂判决黄某赔偿周某家人5万余元,邱某赔偿周某家人5万余元,倪某赔偿周某家人5万余元。宣判后案件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是一种基于增进友谊和促进社交而发生的社会行为,各方一般均没有追求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主观意愿。因此,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该情谊行为在顺利完成的情况下,不受法律的调控。但如果在情谊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法律则应该给予相应救济,并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否则,会出现有损害而无救济的情况,有违社会公平。共同饮酒引发侵权的案件中,确定同饮者责任的基础是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逼迫劝酒、灌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以及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救助义务。

本案中黄某、邱某、倪某为共饮者,周某为组织者,考虑到黄某、邱某、倪某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救助、护送回家义务,法院酌定由黄某、邱某、倪某各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给予了共饮者中遭受损害一方一定的法律救济,有助于树立“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体现了以良法促进善治的目的,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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