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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因当事人存在未能保持经营场所洁净、未设置保洁设施或者场所用于存放餐用具、水池未按标识使用、废弃物存放设施未加盖、散装食品原料未设置标签等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规定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被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仍存在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5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9000元。
2024年5月29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放置调味料的货架上发现2瓶已拆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同时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予以扣押,并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8月30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德盛”液态复合调味料(调味酸汁)20ml、“秀燕”芝麻调味香油50ml;3.处25000元罚款。
福鼎市某肠粉店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油条案
当事人购进的油条于2023年10月19日被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油条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复检,该批次油条经复检仍不合格。当事人存在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2月2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0元;2.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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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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