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铂钻消费税相关政策
常见问题解答
问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问2: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问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1994)财税字第95号
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财税〔2003〕86号)
自 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财税〔2001〕176号、财税〔2013〕40号)
注意: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问4: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什么?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问5: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问6: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问7:什么是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如何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
(一)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二)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9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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