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男子被抓获!

时事   2024-11-26 16:00   辽宁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驾是不可触碰的“禁区”

驾校教练身为学员的指导者

更是应该对此烂熟于心

但有的教练仗着“艺高人胆大”

竟然酒后开教练车上路

被警察蜀黍查了个正着

01
案例一
11月11日13时02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在天山大道对一辆教练车进行纠正违法过程中,发现该车驾驶人身上有酒气,随后立即对该车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驾驶人穆某的检测值为6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了解,该车驾驶人穆某为驾校教练,驾驶人穆某自称:自己11月9日与朋友吃饭喝酒,11月11日便带学员练车。

民警依法对驾驶人穆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处以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11月5日,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发现一辆牌号为新L0**8学的小型教练车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与前进西路十字路口时,占用左转车道走走停停,仿佛车辆出现故障。执勤民警上前查看,发现驾驶人巴某脸色通红,浑身酒气,疑似酒驾。
民警立即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区域,对驾驶员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高达2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执勤民警将巴某带往医院抽血检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了解,巴某是某驾校的一名教练员,在被查获的前一晚与朋友聚餐饮酒至第二天凌晨4时。8时40分,巴某驾驶教练车被执勤民警发现,执勤民警果断制止了巴某这次醉驾接学员的“冒险之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与“罪”相连

“驾”与“家”同重

作为一名驾校教练员

可谓是驾驶人的“启蒙”老师

一举一动都是学员未来的行车示范

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行驶

其行为十分恶劣,危险极大

无论是从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

或是公民守法意识来说

这种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请大家引以为戒~


素材来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哈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