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乡镇纪委能否自主作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由此可见,乡镇纪委对一般党员不能直接作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如果要作出党纪处分,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再报党的基层委员会(如乡镇党委)或者县级以上纪委批准后,才能下达处分决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乡镇党委、乡镇纪委不能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只有县级和县级以上纪委才有权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
更多内容请见《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文章来源:由《纪检监察实务百问百答》一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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