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作废的公告(2024年10月份)

民生   2024-11-01 17:52   江西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6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具有被查获有吸毒、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法注销以下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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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公安交警提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不满一年,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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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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