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房东王某与租客张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发现房屋设施存在一些问题并及时与房东沟通,还自行对部分设施进行了维护。合同到期后,张某办理退房手续并将房屋钥匙交还给房东,房东收房时却提出诸多问题,如门锁、抽屉损坏、马桶下水不利、桌面划痕等问题,并以此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租户认为,部分问题在承租前就已经存在,而且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不应当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将房东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房东提交了收房时房屋及设施的照片作为证据,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并没有提供房屋出租时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状态的照片,无法认定系租客导致的。
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考虑到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损耗,出租人在获得租金收益的同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耗风险,最终依据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酌定房东向租户退还部分押金。
此类案件判决再次提醒广大房东及租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对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初始状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确认。在租赁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当纠纷发生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损失。
(来源:阜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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