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表示,对于纳入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以及其他相关财政补贴计划需临港新片区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支持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支持对象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助力临港新片区显著提升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水平的高端研发、先进制造、现代服务、共享平台、创新载体、智库机构等方面的相关企业或其他机构。支持对象原则上需符合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方向,且财务统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相关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支持标准明确,针对具体项目的扶持,施行“双参数”扶持限额管理,以项目的节能减排降碳量等环境效益为基准,结合项目的投资总额、社会效益等,给予一定比例、一定总额的财政扶持。具体领域的详细支持标准,以各主管处室制定的扶持办法为准。
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