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罗某、陶某皆系当地村民。2024年4月、5月,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缉枪治爆排查过程中,查获被告人马某、罗某、陶某持有射钉枪、射钉枪弹若干,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系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罗某表示其持有的枪支是自己制作的,陶某表示其持有的枪支是从别人处购买的。三名被告人持有枪支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巡回法庭结合案件事实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当庭对被告人马某、罗某、陶某进行宣判,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扣押在案的枪支、枪弹予以没收。三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当庭逮捕。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以案释法,向旁听人员讲解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呼吁广大群众及时主动上交涉枪涉爆物品,积极检举涉枪涉爆线索。现场还发放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严禁私挖盗采等宣传资料300余份。
临翔法院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审理现场搬到群众身边,章驮乡党委政府组织本乡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村组干部(自然村长)和群众代表等10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通过对关键少数的集中宣传教育,再由关键少数加大辖区范围缉枪治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时消除辖区安全风险隐患,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安全的社会环境。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有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是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勿逾越法律红线。在此,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同时,劝告现如今仍私藏有枪支弹药的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请立刻主动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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