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函〔2024〕1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批复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各市(州)制定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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