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设置,促进我市民办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教委制定《天津市民办高中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于近日印发。
民办普通高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普通高中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名称一般表述为“天津市xx区xx高级中学”或“天津市xx区xx高中”。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名称一般表述为“天津市xx区xx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或“天津市xx区xx高中有限公司”。
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4名专职保安员。师生员工总人数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提供在校集中用餐的民办普通高中,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
民办普通高中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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