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金融时报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记者梳理了《办法》中值得关注的规定:
①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等。
④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四倍。
⑤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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