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反邪教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识邪、辨邪能力,营造浓厚的反邪、防邪的社会氛围,桃花潭镇积极开展以“反邪同行,平安相伴”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12月4日下午,我镇相关工作人员在桃花潭小学开展反邪教知识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我镇在校学生防邪、反邪意识和能力。工作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了邪教的特征、种类等知识,并通过播放动画短片的形式引导学生认清邪教组织对社会的危害,要学会保护自己,自觉抵制邪教,守护和谐家园。
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据统计,国家有关部门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先后认定了包括:“法轮功”“全能神”“呼喊派”等25个邪教组织等。
参与邪教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也就是说,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共五十二条,其中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ND
供稿:江 伟
初审:强荷玲
复审:符 钰
终审:倪勇才、徐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