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藏友在询问艺术品司法鉴定时,有疑问:鉴定的藏品如果达到文物标准,是否会依法上缴?
众所周知,私人收藏文物分散于全国各地各阶层的收藏者手中。
每人收藏的文物,在品种、数量和价值上各不相同,国家对私人收藏文物的管理,包括三个方面:
一、文物的来源依照法律的规定
限于:合法财产继承的,从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经营文物销售的单位购买的,亲友赠送的。
公民个人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打捞沉没在领海和内水下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及从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和整体组合的古建筑、石窟寺中通过分解和割裂的方法将壁画、造像、构件、供器和祭器等作为私人藏品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公民私人收藏文物的合法权益,在自愿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收藏者向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文物的使用和保管。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作为研究的材料或对象,进行探讨,著书出版。
收藏者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资料或出借文物供临时展览,也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自行举办展览或建立博物馆。保管的目的,是保护文物的安全,以保存和延续文物的使用价值。
所有者应根据文物不同的质地、价值的大小,结合自己的条件进行妥善保管。文物部门给予适当的指导,介绍文物保管的知识,在有条件的地方承办鉴定和保管知识、维护知识的咨询服务。
对于向文化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的珍贵文物,发生丢失、被盗时,国家负责协助追查。
比较著名是文物收藏家、鉴定家马未都先生的观复博物馆,收藏陶瓷、古家具、玉器文玩等藏品逾千件。
三、文物的转移和出售。
私人所有文物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也可馈赠亲友或捐献给国家。接受捐献的部门,根据文物的价值和数量,给予捐献者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收藏者出售自己的文物,须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办理,不得向非法经营文物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严禁倒卖牟利和将文物赠送、出售给外国人。
《文物保护法》第30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
《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从《文物保护法》50条的规定可知,“依法转让”与依法继承、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拍卖企业购买等方式并列,均是公民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因此通过依法转让获得文物同样属于来源合法,这是公民个人合法流转文物的前提。
其次,“依法转让”指的就是公民之间正常的买卖交易,并不再附加限制交易的流程、场所、形式。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既没有禁止公民相互之间通过买卖方式转让文物所有权,也没有将文物流通方式进行限制。
各位藏友手中的藏品只要是传承有序,正规渠道购买,不是非法行为获得,属于民事纠纷的司法鉴定案件,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而对于司法机关承办的司法鉴定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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