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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债权原因,经常发生重复给付的债务。欠交的多期物业费应当认定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每期物业费的给付具有独立性,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每期物业费的交纳时间进行确定。[入库编号:2024-07-2-121-002]//
——物业费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所约定的每期物业费支付时间分别确定起算点【关键词】民事 物业服务合同 诉讼时效 分期履行 合同之债 物业费 定期重复给付
【基本案情】原告某物业公司诉称:某物业公司在2022年6月15日前系某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被告韩某是某小区2号楼4单元1001室的业主。韩某欠交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等共计2118元,请求判令韩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118元。
被告韩某辩称: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标准,小区卫生环境脏乱差,公共设施得不到维护,根本就没有给业主提供过任何物业服务,不应当支持某物业公司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请求。退一步讲,即使某物业公司按要求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某物业公司所诉的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查明:某物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7日,公司资质等级为三级。2014年7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住宅楼的开发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接受该开发单位的委托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止。 韩某于2016年入住某小区2号楼4单元1001室,住宅面积为74.32平方米。2016年8月31日,某物业公司与韩某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75元/㎡/月,收费面积以建筑面积(74.32m²)为准;韩某在办理入住时,需一次性交纳一年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后应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时间为3月、8月。经查,韩某向某物业公司交纳了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但未交纳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及公共电费。 2018年9月29日,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2022年6月12日,某物业公司、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当地居委的见证下,签订了《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书》,约定:从2022年6月12日起,某物业公司正式开始向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手续在2022年6月15日必须办理完毕。从2022年6月16日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服务和管理。该协议签订后,某物业公司按期将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给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0581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韩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费、公共电费共计1484.49元;二、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物业公司、韩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其中,某物业公司上诉提出,物业服务合同视为连续性、整体性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6月15日起算,不能将持续性的物业服务分段。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等费用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2023)晋05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某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的部分物业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债权原因,经常发生重复给付的债务。该种债的债务给付总额在债务成立时一般并不确定,当事人需要在一定时间段中不间断地作出履行,每一次的给付义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一般来讲在债务的关系成立时,债的给付总额已经确定,不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发生变化。本案所涉物业管理费属于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而非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的规定对物业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进行确定,而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对每期物业费支付时间所作约定分别确定每期物业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每半年缴纳一次物业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8月。据此,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要求支付的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等费用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对某物业公司要求支付上述期间物业费等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189条、第192条
一审:高平市人民法院(2023)晋0581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2023年9月20日) 二审: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5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2023年12月7日)❖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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