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1人出借银行卡想“躺赚”,结果……

政务   2024-11-26 14:28   江西  

你还在相信

出借银行卡就能

“日进斗金”?“躺平赚钱”?

注意!注意!注意!

这不是发财的门路

而是犯罪的道路!

但尽管咱民辅警强调了无数次

还是有人不上心!

近日

崇义县公安局过埠派出所

在日常工作中获悉线索

辖区居民黄某某

存在银行卡交易异常

民警深入的调查与分析

很快便从海量的交易记录中

梳理出了关键证据

随后

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黄某某

依法传唤到案

经查

违法行为人黄某某

受利益诱惑,忽视法律风险

非法将名下的一张银座银行卡出租

并从中获利

而该银行卡被不法分子

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

目前

违法行为人黄某某

因涉嫌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账户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

将会面临如下惩戒

1、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受惩戒期内将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自助机上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也不能使用云闪付、微信、支付宝扫码付款或收发红包等。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

将会面临如下惩戒

1. 实施三家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张电话卡,两年内不得办理电话用户新入网业务。

2.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账户和电话卡,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售“两卡”

可能将涉嫌以下三种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天下没有白掉的馅饼

别为了“蝇头小利”

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崇义公安将始终保持

严打态势、绝不手软

全力守护群众“钱袋子”

来源:过埠派出所

版面编辑:陈晓红

责任编辑:张自波

值班主任:徐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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