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采伐林木需“伐”之有道

文摘   2024-10-22 17:18   云南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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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洪某应为使其经营管理的山场内山核桃树和油茶树正常生长,先后多次使用柴刀将影响山核桃树、油茶树生长的松、杉树木环切剥皮至木质部,待其枯死后再择机伐除。经鉴定,被环切剥皮树木共计128株,立木蓄积39.7521立方米,其中已死亡树木立木蓄积20.7973立方米,因根系无法获取营养,日后必然死亡的树木立木蓄积18.9548立方米。被告人洪某应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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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洪某应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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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洪某应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环剥树皮的方式造成树木“自然”死亡的假象,待其枯死后再择机砍伐,不仅导致大量松、杉树木慢性死亡,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和区域生态系统,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条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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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六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转自:怒江林草



临沧林草
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工作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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