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头里的宋农︱轻轻放下甜美的心愿
今年2月,重庆的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把智能门锁,安装的时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拍摄了视频短片,并发到了网上。
觉得被侵权的王女士协商无果后起诉了商家。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买门锁被商家拍摄短视频带货
王女士说自己当时想要给家里的防盗门更换智能门锁,刚好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了这家智能门锁商家的短视频,于是就在网上下了单。
王女士下单后的第二天下午,工作人员来到王女士家中安装门锁,并进行了视频拍摄,经过剪辑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在这条视频中王女士和她的家人都被拍摄入镜。
自家更换智能门锁,却被商家拍摄成了短视频,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商家的龙套演员,甚至还被观看这条短视频的网友评头论足。这让王女士十分气愤。
于是王女士第一时间就联系了这家智能门锁的商家,要求对方将这条短视频进行下架处理。
一个多小时之后,智能门锁的商家下架并删除了这条短视频,但双方对王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协商未果。于是王女士将商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智能门锁的商家对自己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肖像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商家是否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侵犯
王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智能门锁的商家则认为在此前的微信聊天记录里,王女士已经同意了他们拍摄短视频,也就是默认可以发布上网了。
面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法院将如何审理呢?
法官释法: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大要件
本案中,要认定事实的关键在于被告使用原告的肖像权拍摄短视频,是否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拍摄的短视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于是法官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分析。
法官表示,对于被告安装门锁时的拍摄行为,原告虽有知晓,但并未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予以认可,不能以原告未作回应就认定原告已经接受和同意被告取得和使用其肖像。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畅:被告在微信中只是告知说上门安装门锁拍视频,但是原告没有回复,有可能原告没有看见,也有可能原告没有同意。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被告拍摄她的视频。
在本案中,被告拍摄的视频对象特定,王女士并非偶然入镜,且被告将王女士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和营利,目的明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个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畴,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如何维权
如今,许多商家热衷于将线下消费实况以短视频或直播的方式展示在网络上,以此来吸引更多客流,却未注意对消费者的保护。对此,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和网络平台又该如何规范此类行为呢?
记者发现,许多消费者在线下场所消费时并不知道自己被商家拍摄上传或直播到网上,消费者时常会担心自己被动充当商家的引流道具,同时给自己相关行踪、面部等信息带来泄露的不确定风险。
专家表示,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快融合,商家创新营销方式,将消费者真实消费过程制作成短视频上传到网上进行宣传,可以给更多的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消费场景感受,同时这类短视频也可能会在短视频平台获取更多的流量推广。
除了商家要规范自身行为,网络平台对涉及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内容也要加强审核力度。快速反应、处理、下架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短视频或者直播内容。
原标题:买门锁被商家拍摄短视频带货 法院:道歉并赔偿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