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郭某搬家时将其父亲1997年去世时遗留的TNT炸药1块(经鉴定检测出三硝基甲苯成分)、子弹47发(经鉴定为法律规定的弹药)、导火索1根(长26.17米,经鉴定含有碳元素颗粒、硝酸钾、硫磺成分)丢弃在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垃圾桶内,随后驾车驶离,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4年2月16日,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的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改判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虽以“纪念”为目的私藏弹药,但其私藏行为时间跨度长,且将弹药私自丢弃,导致弹药失控,具有严重的现实社会危害性和安全隐患,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经释法析理,郭某表示服从判决,并撤回上诉。(通讯员 来瑜玫)
编辑丨汪 涓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