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将弹药作为“纪念物”私藏二十余年 因非法持有弹药罪获刑

政务   2024-11-06 13:11   新疆  

一男子将父亲遗留的弹药作为“纪念物”私藏20余年,辗转几次搬家都没有舍得上缴,最终因非法持有弹药罪获刑。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
  2023年12月22日,郭某搬家时将其父亲1997年去世时遗留的TNT炸药1块(经鉴定检测出三硝基甲苯成分)、子弹47发(经鉴定为法律规定的弹药)、导火索1根(长26.17米,经鉴定含有碳元素颗粒、硝酸钾、硫磺成分)丢弃在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垃圾桶内,随后驾车驶离,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4年2月16日,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的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改判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虽以“纪念”为目的私藏弹药,但其私藏行为时间跨度长,且将弹药私自丢弃,导致弹药失控,具有严重的现实社会危害性和安全隐患,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经释法析理,郭某表示服从判决,并撤回上诉。
(通讯员 来瑜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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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监制丨刘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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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汪   涓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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