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化县Y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安化县城南区LM商业广场2101/2102
2024年7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服务的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一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在用的24台电梯无法提供检验合格的报告。本局依法对该24台电梯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2023年1月24日,当事人与湖南某某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益阳市安化县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2024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由该公司对当事人管理的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4年6月4日至6月5日,湖南JGG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管理的小区使用的1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定期检验。2024年6月6日,湖南AZ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管理的小区使用的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定期检验。上述24台电梯的检验检测意见均为检验不合格,建议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电梯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或《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告知电梯存在的不合格问题并提示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当事人并未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意见处理,继续使用上述不合格电梯。2024年7月30日,本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小区发现上述涉案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未经复检,仍在使用。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了湖南JGG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小区的1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17份和湖南AZ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小区的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出具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7份,上述24台电梯均复检合格,可以正常使用。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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