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全责!扬州一幼儿摔进开水桶!

时事   2025-01-20 17:33   江苏  


2024年扬州法院家事少年审判条线悉心审理家事涉少案件7000余件,努力修复家庭关系、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相关案例入选全国两会最高院报告引用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近期,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案例。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应予特殊保护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9日,未满三周岁的刘某某随父亲在某餐厅就餐。当晚约19时34分, 某餐厅工作人员在酒席尚未结束时,将一桶桶口覆盖着毛巾的开水放置于刘某某所坐的餐桌附近,并且并未告知附近顾客桶中系开水,亦未设置任何安全提示标志。当晚约8时3分,刘某某走至该水桶附近,不慎摔倒进水桶中导致烫伤,后送医诊断为“双上肢10%二度烫伤”等伤情。刘某某遂起诉要求某餐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餐厅在公众场合放置一桶桶口覆盖着毛巾的开水,并且未向顾客进行提示,应当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发时水桶处于静止状态,刘某某自行上前并跌倒摔入桶中,其行为具有过错,另刘某某父亲亦对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过错,遂判决某餐厅、刘某某方各承担75%、25%的赔偿责任。案经二审,改判由某餐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挣脱襁褓、蹒跚学步是幼儿的天性,也是每个健康宝宝成长的必经阶段。刘某某事发时为不满三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过错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幼儿在其监护人的护佑下于公共场所学步行走不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刘某某以其智力发育水平不可能预见或判断出宾客云集的酒店大厅会存在案涉潜在的风险。刘某某的父亲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均几乎贴身护卫着刘某某,其亦无法预料某餐厅工作人员会将一桶桶口覆盖着毛巾的开水径行放置于宾客所坐的餐桌附近,置宾客于烫伤的风险之中,无证据证实其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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