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扬州法院家事少年审判条线悉心审理家事涉少案件7000余件,努力修复家庭关系、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相关案例入选全国两会最高院报告引用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本次发布一例家事涉少典型案例:
对学校依规组织的体育活动等不宜苛责
【基本案情】
孟某为某小学五年级某班学生。2022年9月26日上午在体育老师姜某玉带领全班学生(包括孟某)到校园操场上体育课,上课内容为将体操垫折叠为“Δ”形由学生进行跳跃练习。学生们进行热身运动后,老师讲解了动作要领并进行示范,再由学生分组进行练习,体育课结束后学生返回教室继续上课。整个过程监控视频未见孟某摔倒,孟某也未向老师反映自己受伤。孟某中午回家后,因脚疼被家长带至某医院检查产生医疗费513.85元。孟某遂起诉要求某小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情况】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已尽到必要教育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的,法院不应当判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担责,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规组织体育活动等不施以苛责,有利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本案中,目前并无证据证实某小学在案涉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之情形,遂判决某小学对孟某不承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规组织的体育活动等不施以苛责,有利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促进未成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体魄健康结实、心灵活泼开朗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鼓励广大青少年学生充分运用好课间、体育课或课外活动等时间开展有意义的体育运动。在此期间,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 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免责。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