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沂水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原则上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沂水县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包括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的部分商品林区域)。
三、禁火的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严禁在非森林防火区可能引发森林、林地以及其他野外火灾的区域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加强严格管理。
四、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等行为;
4.爆破等工程用火;
5.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6.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其他规定
1.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内的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和重要林区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的,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要按照规定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勘查施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5.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严禁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控下进入森林防火区,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6.一旦发现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山林,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进行劝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除修筑军事工程设施外,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8、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119(县消防救援大队);226411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210119(县应急局)。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火令》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