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财政局等7部门
联合印发
《2024年临沂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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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财政局等7部门
关于印发《2024年临沂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的通知
2024年临沂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118号)要求,切实实施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时间
政策实施期从2024年7月25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开始,最晚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期间如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本市的资金额度后,市商务局将提前发布公告停止执行补贴政策。申请人须在公告截止日期前登录“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平台提交申请,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须于公告截止日期前完成。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对消费者自2024年7月25日至本市政策实施截止日期期间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临沂市内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均为新车),且在山东省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乘用车的消费者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消费者每转让一辆旧乘用车并购置一辆新乘用车可申请一次补贴。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
(三)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燃油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3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2000元;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5000元。购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九座及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为新能源乘用车,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
(五)本细则所称转让是指个人消费者通过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申请人名下的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情形),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转让时间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购买新乘用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新乘用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时间为准。
(六)政策实施期间,申请人购置同一辆新乘用车(以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或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三、补贴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报入口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按照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市级)选择补贴受理地,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信息,并清晰完整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2.录入转让旧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转让登记日期等信息,上传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转让前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一、二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购买、注册日期等信息,上传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机动车行驶证》(主、副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转让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应于2024年7月25日至本市政策实施截止日期期间取得。
四、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后,市商务局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信息审核工作可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
(二)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由市商务局通过信息平台反馈等方式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要求于公告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提交有关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市商务局要求为准。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职责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信息推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初审信息进行复核后反馈本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由市商务局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月汇总一次补贴发放信息及金额,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补贴资金管理
市商务局要充分用好中央和省级资金额度,加快补贴信息审核和资金发放。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政策实施期间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和资金清算建议等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六、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商务局要落实预算主体责任,对补贴信息、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抓实抓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运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及时发现纠正绩效运行偏差;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乘用车转让登记、新乘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三)本市设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热线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取消补贴申领资格,已发放补贴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本市热线咨询电话可通过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查询。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出售旧乘用车后,应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借政策实施之机抬高汽车销售价格,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本市建立举报机制,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五)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本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省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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