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1]352号)的要求,有效保护全区河流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种范围:北林区行政辖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自公告之日起,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或树木。各级河湖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种植的高杆作物或树木将依法予以清除,一切损失由种植者自行承担。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监督举报电话:绥化市北林区河长办:0455-822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