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近些年来,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的火灾事故频发,尤其对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农作物设施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失。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绥化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灯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和销售孔明灯行为,一经发现,城市管理部门将联合市场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禁止任何人燃放孔明灯,对私自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部门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电话:0455-12319 、12315)制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节日环境。
特此通告。
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林区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