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麦盖提县春节及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通告

文摘   2025-01-20 12:50   新疆  

关于划定麦盖提县春节及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通告
2025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春节及元宵节期间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经麦盖提县公安局与相关部门研究,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范围

1.县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院落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2.客运站、市场、商场、电影院、公园、广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3.文物保护单位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4.重要军事、航空设施、仓库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5.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6.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7.银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防护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8.化工企业、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民爆物品、枪支弹药等重要物资储存仓库安全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9.粮站、水站、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10.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场所。

二、禁放区管理规定

1.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和爆竹。

2.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各乡镇政府、派出所、村社区,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宣传、教育工作。

3.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未成年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管理工作。

4.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从专营销售点实名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

6.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禁放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集中燃放点

我们在麦盖提县辖区共划定33个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

1、城镇一社区迎宾馆小区小广场区域

2、城镇二社区社区后面拆迁房区域

3、城镇三社区百汇名门小区小广场区域

4、城镇三社区东威小区小广场区域

5、城镇四社区石榴花园小区小广场区域

6、城镇四社区博望城小区空地区域

7、城镇四社区众合领秀小区后门空地区域

8、城镇五社区华龙高层后面停车场空地区域

9、城镇五社区天裕国际空地区域

10、城镇五社区光明小区空地区域

11、城镇六社区瑞安小区(政府家属院)空地区域

12、城镇六社区卡龙琴艾捷克小区空地区域

13、城镇八社区、十八社区国旗杆下面空地区域

14、城镇十社区前面小广场区域

15、城镇十社区海韵华府小区高层前面空地区域

16、城镇十一社区南网小区小广场区域

17、城镇十二社区国旗杆下面空地区域

18、城镇十三社区雅安居小区小广场区域

19、城镇十三社区刀郎A区国旗杆下面空地区域

20、城镇十三社区刀郎公馆小区空地区域

21、城镇十四社区民生花园小区空地区域

22、城镇十五社区沙漠花园小区空地区域

23、城镇十五社区和平小区空地区域

24、城镇十六社区蔼民小区后面停车场区域

25、城镇十六社区县委家属院空地区域

26、城镇十六社区邮电局家属院和二小高层停车场空地区域

27、城镇十六社区紫青花园小区空地区域

28、城镇十七社区嘉陵华府小区小广场区域

29、城镇十七社区食品公司家属院空地区域

30、城镇十九社区小广场区域

31、城镇二十社区绿源雅居小区空地区域

32、城镇二十社区萨巴小区空地区域

33、二十一社区社区前面空地区域

四、违反禁放烟花爆竹办法的处罚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违反禁放烟花爆竹办法的举报

(一)本通告适用于麦盖提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行为的举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行为进行举报。

(三)相关部门要对举报人的身份严格保密。

(四)举报电话:0998-785626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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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治安管理大队

作者 | 木沙江·亚生

编稿 | 柳   菊

审核 | 陈志勇

签发 | 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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