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有什么关系
二、谨言慎行,莫要失密泄密被“围猎”
不少官兵认为自己接触不到核心秘密,敌特分子也不会把精力浪费在我们身上,殊不知,当你无意间暴露军人身份,泄露军事秘密时,已经成为敌特分子“围猎”的对象。
一:在互联网上传军装照
二:在电话中谈及敏感话题
三:在非保密场所谈论军事秘密
四:网上随意乱交往
五:涉密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
六:随意丢弃涉密文件
七:贪图金钱泄露军事机密
“讲金钱,谈条件,坚定立场永不变”。不法分子常以“学习、研究、考察”之名,伪装身份向部队人员索取内部资料,并许以重金酬谢,这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定政治立场,抵制金钱诱惑。
三、以案为鉴,切记勾连卖密要严惩
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徐某,因无法偿还巨额赌债,便主动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取得联系,大肆窃取单位涉密文件、资料,通过相机拍照后悉数带往境外换取巨额报酬。最终,徐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案例二:心怀不轨当间谍,出售机密害全家
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黄某,因被单位解职心怀不满,主动在互联网上与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连,并先后窃取妻子唐某、姐夫谭某和其他同事计算机中存有的15 万余份涉密文件提供给境外间谍,获取70多万美元间谍经费。最终,黄某因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唐某、谭某因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分别判处5年、3年有期徒刑,有关单位29名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处分。
案例三:网上发言求关注,主动勾连落法网
某国有企业职工鲁某,主动在军事爱好者聊天室频频发言引起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金某关注,鲁自称“中央办公厅副处长”,利用手中掌握的一些内部资料与金某交易获取酬金。最终,鲁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查获,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例四:一着不慎上贼船,窃密卖密入囹圄
退伍军人元某在网上结识了伪装身份的境外间谍小军,并在其帮助下开了一家装修公司。不久,小军摊牌其间谍身份,并要求元某以转业军人身份做招牌,以给部队机关、军官家庭装修为由刺探情报。元某听其摆布,两年时间里先后为境外情报机关搜集、提供情报20多份,最终被国安机关查获,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
图文来源 | 南陆清风
责编 | 任 源
审核 | 夏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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