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无小事,勾连卖密必严惩

文摘   2024-11-13 14:09   陕西  



近年来,境外间谍机关持续强化对我情报攻势,群狼围猎更加猖獗,勾连窃密风险现实直接。为进一步提升官兵防范意识和敌情观念,本期推出《保密工作无小事,勾连卖密必严惩》,望各级认真抓好学习教育,严格落实防间保密要求,严防勾连窃密卖密问题。


一、“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有什么关系


“国家秘密”:新《保密法》明确,“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军事秘密”:《军队保密条例》明确,“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由此可见,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造成军事秘密泄露,不仅会受到纪律处分,还会受到法律严惩

二、谨言慎行,莫要失密泄密被“围猎”


不少官兵认为自己接触不到核心秘密,敌特分子也不会把精力浪费在我们身上,殊不知,当你无意间暴露军人身份,泄露军事秘密时,已经成为敌特分子“围猎”的对象。

一:在互联网上传军装照




“拍照片,发空间,泄密就在一瞬间”。军装照会暴露军人身份,极易引起敌特分子的“重点关注”。

二:在电话中谈及敏感话题




“打电话,易泄密,涉密内容不提及”。周末或者休息时间,当官兵拿起手机给家人朋友打电话,这样的美好时光总会让人期待。电话里聊的是感情,但是,一旦谈及敏感事项却极有可能泄露军情。

三:在非保密场所谈论军事秘密




“保安全,防泄密,不让间谍有机遇”。公共场所谈论军事行动、敏感话题,无疑是给间谍敌特分子窃取军事情报提供了大好机会,战友们在外一定要控制住自己说话的“大嗓门”,警惕敌特窃听秘密的“大耳朵”。


四:网上随意乱交往




“交网友,加网恋,敌特分子来相见”。一部手机看似不大,却承载着整个万物互联的世界,通话背后,温柔甜美的小姐姐可能是经过变声伪装的“抠脚大汉”,帅气幽默的“小哥哥”也可能是通过AI换像后窃取情报的境外间谍。网络有风险,交友须谨慎!

五:涉密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



“用电脑,为办公,条条禁令记心中”。内部电脑仅可作办公使用,严禁涉密计算机在军队内部网络与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连接,否则极易为敌特分子窃取军事秘密“广开大门”。

六:随意丢弃涉密文件



“销文件,按程序,涉密文件勿丢弃”。军队涉密文件所含信息内容涉及重要军事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军队利益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在部队营区周边,很有可能藏有以捡垃圾为幌子的间谍。慎重处理涉密文件,切忌随意丢弃!

七:贪图金钱泄露军事机密



“讲金钱,谈条件,坚定立场永不变”。不法分子常以“学习、研究、考察”之名,伪装身份向部队人员索取内部资料,并许以重金酬谢,这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定政治立场,抵制金钱诱惑。

三、以案为鉴,切记勾连卖密要严惩

案例一:沉迷赌博欠巨债,勾连卖密法不容


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徐某,因无法偿还巨额赌债,便主动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取得联系,大肆窃取单位涉密文件、资料,通过相机拍照后悉数带往境外换取巨额报酬。最终,徐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案例二:心怀不轨当间谍,出售机密害全家


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黄某,因被单位解职心怀不满,主动在互联网上与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连,并先后窃取妻子唐某、姐夫谭某和其他同事计算机中存有的15 万余份涉密文件提供给境外间谍,获取70多万美元间谍经费。最终,黄某因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唐某、谭某因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分别判处5年、3年有期徒刑,有关单位29名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处分。



案例三:网上发言求关注,主动勾连落法网


某国有企业职工鲁某,主动在军事爱好者聊天室频频发言引起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金某关注,鲁自称“中央办公厅副处长”,利用手中掌握的一些内部资料与金某交易获取酬金。最终,鲁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查获,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例四:一着不慎上贼船,窃密卖密入囹圄


退伍军人元某在网上结识了伪装身份的境外间谍小军,并在其帮助下开了一家装修公司。不久,小军摊牌其间谍身份,并要求元某以转业军人身份做招牌,以给部队机关、军官家庭装修为由刺探情报。元某听其摆布,两年时间里先后为境外情报机关搜集、提供情报20多份,最终被国安机关查获,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规链接*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

温馨提示

树牢一个理念
“网上有敌情,网上有陷阱”
牢记一条铁律
“泄密要坐牢,卖密要杀头”
敬畏一个法则
“贪欲不可纵,伸手必被捉”
认清一个事实
“制度血凝成,莫用血验证”

图文来源 | 南陆清风

 责编 | 任  源 

 审核 | 夏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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