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2月29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美联福食品便利店二分店位于朝阳区建国路18号院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4月25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云柏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位于朝阳区十里堡鑫帝大厦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某作出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5月10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臻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孙某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作出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6月12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长缨酒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楼的拆除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7月10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额尔敦乌拉(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提醒广大发包(出租)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已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中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要严格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特种作业等重点作业人员资格。
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协议或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各自管理的区域、场所、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职责,以及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职责。
要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重点对动火、吊装、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有限空间等作业行为,以及电气、消防、燃气等设备运行使用情况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外包外租活动安全规范有序。
内容来源:北京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