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致全县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民生   2025-01-07 10:57   云南  

致全县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人民群众:

      你们好!

当前已进入冬春季节,接近年关,我县一些地方的群众有药膳进补的习俗,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中毒事件的隐患增加,我们看在眼里、急在心上,有很多话想要向你们说:

草乌、附子含乌头碱,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研究表明,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乌头碱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呼吸衰竭或严重的心律失常而死亡。因草乌、附子毒性较强,容易使人中毒,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若因故确有需要,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购买和正确使用。

近年来发生的误食草乌或附子中毒致伤、致亡事件,都给亲友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悲痛,我们也倍感痛心,忧记在心。据不完全统计,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中毒的事件,多为违法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不当,一旦事件发生,医保不予报销任何费用,而且重则失去生命、痛别亲友,轻则失去金钱、背负骂名。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千万不能把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千万不能用自己、家人、亲朋好友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去冒险,要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家中存放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及其制品时,要特别做好标签标识,并单独妥善存放,防止误用误食。千万不要随意自制草乌泡酒或药酒,并谨记只能用于外敷和外擦,不能当作普通泡酒、药酒饮用。

为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宴请、会议用餐等集体用餐严禁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及其泡酒,否则将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各类食堂和集体聚餐的负责人一定要铭记在心,不能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获得批准的药品经营单位、医疗单位负责,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建议大家熟知草乌、附子中毒的急救处理,一旦发现有误食草乌、附子中毒症状的患者,应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催吐,并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保护好现场,封存相关物品备查,及时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需要大家的理解、支持、帮助,有了互相之间的口口相传、提醒监督,才能营造一个科学、安全的食品药品消费环境。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衷心希望你们安全为要、健康为本,恭祝你们新春愉快、阖家欢乐、幸福安康! 

 

宾川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5年1月2日


来源/宾川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编辑 责编/李丹

审核/安建雄

终审/杨凤云  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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