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美容美发店,你有证吗?

政务   2024-12-23 17:02   上海  


 美容美发店,你有证吗?


近期,卫生管理部门移交的公共卫生类执法线索日益增多,为维护市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北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问题较为突出的美容美发行业开展了专项检查。

执法队员至某美容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处于经营状态,但现场无法提供《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涉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该美容店营业执照名称为上海某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美容店、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属于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业态之一。

据该店负责人表述,店内悬挂的是变跟前的营业执照,上海某某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2月底注销,店铺已按协议转让,2024年7月其注册成立了上海某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并经营美容美发项目至今,期间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队员依法对该美容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目前,当事人已按要求办理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北蔡镇综合执法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

北蔡镇综合执法队呼吁美容美发等行业经营者要主动了解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做到合规经营,执法部门也将加强监管,为顾客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哪些场所需要办理公共卫生许可证?


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本市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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