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主体的通知
民生
2024-11-20 19:10
内蒙古
为落实好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根据《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农牧合发〔2024〕3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制定的《兴和县2024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评选和奖励补助方案》,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遴选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主体。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五星级“典型社”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家庭农牧场。严禁将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社”、列入失信名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及未赋码的家庭农牧场列入扶持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主申报。根据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制定的《兴和县2024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评选和奖励补助方案》要求,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按照公开申报原则,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1.资格审查。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负责对照遴选方案设置的条件,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主体确定为入围对象。2.实地考察。由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组织评审组成员对入围的主体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采取实地调查形式,主要对照申报条件核查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3.遴选确定。由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组织评审专家对照评分细则对入围主体申报的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评分表满分100分,评分达到80分以上视为项目合格,合格的经营主体中择优选择不超过4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不超过5家家庭农牧场为最终支持奖励对象。(三)对上述认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进行反映。公示受理电话:0474-7202367。8.生产设施、附属设备用房或经营服务用房相关证明材料等相关佐证资料。申报时间:2024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附件:兴和县2024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评选和奖励补助方案兴和县2024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评选和奖励补助方案根据《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农牧合发〔2024〕339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任务有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为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通过奖励补助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五星级“典型社”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家庭农牧场。对带动脱贫人口成效明显的、粮食增产、农牧业增效显著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给予适当倾斜。严禁将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社”、列入失信名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及未赋码的家庭农牧场列入扶持范围。(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二)财务管理规范。农牧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能够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技术辅导等方式,与中小农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一)申报阶段(2024年11月20日—11月26日)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在申报期间自愿向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200室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1.合作社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表、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近一年经营情况及发展计划或规划、近一年财务报表、生产设施、附属设备用房或经营服务用房相关证明材料等相关佐证资料、合作社标牌和办公场所图片、新农直报截图、成员账户、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获得的社会荣誉及其他奖项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2.家庭农牧场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表、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农牧场纳入名录系统截图、申领“一码通”截图、使用随手记账软件截图、经营场所配套的生产设备相关图片及牌匾、各项管理制度上墙照片、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书、获得的社会荣誉及其他奖项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并对候选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最后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并量化评分,评分达到80分以上视为项目合格,合格的经营主体中择优选择不超过4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不超过5家家庭农牧场为最终支持奖励对象。(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建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支持家庭农牧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和“随手记”软件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应用“一码通”赋码增信。(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主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领办创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通过评选认定的方式,择优选择不超过4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不超过5家家庭农牧场,对完成建设任务较好,达到目标要求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农牧民合作社奖补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牧场奖补不超过3万元。(一)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具体实施。一是细化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奖补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程序、补助范围、评选标准、补助标准和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内容,方案要完整,可操作性强,《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评选和奖励补助方案》报市农牧局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奖励补助方案》同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二是做好奖补对象的评选认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奖励补助对象名单及评审有关过程材料报市农牧局审核备案。三是抓好项目资金落实。奖补项目完成后,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对每个奖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补助资金。(二)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加强监督指导。负责对经营主体进行审核把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中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完成后,对实施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二)严格项目管理。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规范主体申报、评定、奖补发放、信息公开等工作,实现项目精细化管理。获得奖补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支出补助资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要分别在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平台上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并进行财政补助标记。(三)规范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四)强化项目总结。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要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建立健全本级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管理提升、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等纳入绩效评价内容,全面评估项目执行落实成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含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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