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流产、精神抑郁 | 北京市首例侵害“性权利”案获赔15万元

情感   2024-11-22 11:4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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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了一种“新型小三”,她不图你的钱,也不图你的家庭,她只是单纯地爱着你而已。


最近丁女士就莫名其妙,成了外人眼里的“新型小三”。


丁女士以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行为,实际上男人伙同亲朋好友,隐瞒了自己已婚的身份。


丁女士直接将男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道歉!


今天易律师结合这一起北京市首例侵害“性权利”案,跟大家聊聊如何正当保护自己的权益!




01

以结婚为目的交往

反倒成为“小三”



丁女士在实名网站百合网注册认识了离异的李某,李某说自己是单身,两个人之后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


后续丁女士发现李某并未离异之后,精神极为受创。


后面起诉李某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02

老公出轨?

可以起诉小三财产追回



丁女士被骗色之后,看起来很合理的诉求,但是现实的实践中,妻子告小三容易,但是小三告妻子和男人太难了!


前几天易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是一对夫妻一起来的,两个人不是离婚,想起诉小三,追回老公赠与给小三的100多万。


老公把证据全都存下来了,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开房证明等证据。


基本上小三是没有胜算的。


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就是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性权益。


同时,民法典也指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赠与小三的行为,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赠与是无效的。


即便男方在光明正大地白嫖小三,小三也几乎没有任何反击之力。




03

小三告原配?不支持!



如果是原配和男人侵犯了小三的权利,怎么办?


男人拿情人的卡,给老婆转了13万。


小三起诉原配归还,认为是未经过自己同意,就用银行卡转账,算是盗窃罪。

但是法院不支持。


一个是小三是自愿把银行卡借给男人使用的,本身就有一定风险。


另外就是小三没有秘密窃取,是小三告诉他密码的,是未经过明确同意的转账行为,难以认定为盗窃。


并且这种非法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这种行为不仅不被法律所允许,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因非法同居产生的经济纠纷,王某乙理应由其自担风险。




04



继续回到丁女士的案子中,以往案件中即使小三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很难获得法官的支持。


主要是小三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本身就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但是丁女士被小三的行为,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根据丁女士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


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



法院认为:


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孙琪说。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写在最后: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


以往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 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


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


司法裁判推动“性自主权”保护由法理探讨到实践确权的过程,正是我国人格权保护立法及司法进路渐趋理性与成熟的标志。



易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即便是实名认证、相亲认识的,都要更加谨慎,以防被骗财骗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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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说婚姻
一位执业16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有问题可咨询☎️:13241454538),同时也是一位妈妈、妻子。亲办案件近千件,擅长处理离婚\x26amp;继承\x26amp;财富管理,《法律讲堂》《第三调解室》常驻「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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