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谁提出离婚,这4样财产都归女性,男方不得占有!

情感   2024-11-15 12:0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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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经常有个误区,觉得结婚期间所有财产都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都要平分。


今天易律师结合案例和大家聊聊,究竟什么算是夫妻个人财产!离婚了对方也分不走!(一对一咨询请拨打免费热线☎️:13241454538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01

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自己全款买的房子车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即使是离婚,另一半也是分不到的。


但实际中,很多女性不知道这一点。(一对一咨询请拨打免费热线☎️:13241454538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上海的W女士咨询我们,老公没性功能、也没生育能力,我做了八次试管,一次大出血流产,一次胎儿八个月胎停引产,老公现在无业,在家炒股,夫妻共同财产输了只剩不到10万,老公提出离婚。


W女士的离婚诉求是想要男方补偿300万,在上海需要有一个住的地方。


他们现在住的房子市值600万,W女士觉得平分还是比较公平的。


即使W女士都已经牺牲这么多了,但是诉求达不到的,甚至可能几乎净身出户。



为什么?


首先,两个人几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现在都不到10万了,W女士分不了多少。


除非分这个房子,但是W女士和房子没关系。


因为结婚的这套房子,老公婚前财产,房产证有老公和公婆的名字,唯独没有她的名字。


当初W女士因为男方有房子的原因,也没有要彩礼,后续夫妻俩也没有买房,甚至婚后W薪资比男方多,更多用于家庭支出。


但是W女士的丈夫和公婆很精明。


明明是儿子没有性功能,当年对W女士说房子就当对小两口的补偿了,让W女士很感动。


但是实际上,这仅仅是个口头赠与,没有落到实际上,W女士也分不到房子。


如果大家也受到赠与,可以落实到合同上。(一对一咨询请拨打免费热线☎️:13241454538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不过虽然是婚前财产,但是也有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则婚前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1.一方明确表示将其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

2.双方已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全部或部分转为共同所有;

3.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02
依据遗嘱或赠与获得的财产


如果没有遗嘱的话,父母的遗产虽然想留给自己孩子的,但是法律上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的。

我在这里建议大家最好是弄一个遗嘱,夫妻关系好的话,放在孩子这里,就当给小家庭添砖加瓦了。

如果夫妻关系有危机了,更是需要。

李大爷感觉小两口感情不太好,想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女儿,于是写了一个遗嘱,专门写了“房产归女儿所有”。

结果李大爷刚去世,女婿就离婚分财产,还真分走了一半房产500万。

实际上李大爷的遗嘱有个很大的漏洞。

写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遗嘱的作用,只是明确遗产的归属,约定了房子归女儿多有,缺少关键

遗嘱中写上这几个字“明确该房产归女儿单独所有”,再保险一点的话,可以加上一句“与配偶无关”。

如果财产比较多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律师等专业人士。(一对一咨询请拨打免费热线☎️:13241454538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03
女方因工伤或其他意外事件
所得的赔偿款


女方因工伤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获赔偿金,实则构成了其在逆境中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类款项的初衷在于弥补伤害、支持治疗与恢复生活秩序,保障受伤者的基本生存条件。

因此,在面临婚姻解体时,将这部分资金界定为女方独享,避免了因财产分割带来的二次伤害,确保了赔偿金设立的初衷。(一对一咨询请拨打免费热线☎️:13241454538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04
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个人日常所用的特定物品,如定制服装、健身设备、个人电子设备等,因其高度个人化特征而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这些用品往往围绕个人习惯、健康或工作需求配置,与配偶生活方式差异显著。

因此在婚姻终止时,它们自然随使用者各自带走,反映了对个体生活习惯与需求的细致关怀。(一对一咨询请拨打免费热线☎️:13241454538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写在最后:

有人在评论区留言,这么斤斤计较还结什么婚?

但是真爱是经得住斤斤计较的。

尤其女性在家庭建设中承担的母职、家务劳动等无形贡献,其价值不应被低估。

我是你身边的律师朋友易轶,如果看到这里的你,正好遇到了婚姻家事中的法律疑惑您可以直接拨打免费咨询☎️13241454538 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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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说婚姻
一位执业16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有问题可咨询☎️:13241454538),同时也是一位妈妈、妻子。亲办案件近千件,擅长处理离婚\x26amp;继承\x26amp;财富管理,《法律讲堂》《第三调解室》常驻「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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