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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有许多不足为外人道的“灰色地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
离婚的时候,往往藏着人性最残酷的一面,曾经你侬我侬的两个人,如今却恨不得掐死对方的仇敌。
作为执业16年的北京离婚律师,今天我来聊聊,婚姻关系中的那些“灰色地带”。(一对一咨询请拨打免费热线☎️:13241454538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01
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
就能分一半吗?
举一个写协议的例子吧!
有对夫妻结婚不久,男方婚前有套全款买的房,于是两人写了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这套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签了字,这个协议就生效了吗?
自然不是,据《民法典》规定,婚前的房子即便约定给另一方,必须要过户或者去公证。
如果你没有去过户,没有去公证,这视做什么?
这就不是夫妻财产约定了,而是一方给另一方的赠与,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我和家理律师团队经历过很多类似的案子,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误区。
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但没有过户,没有公证,那离婚的时候只要一方不认了,撤销了,这份协议相当于白写。
因而,有些人抓住这个“漏洞”,让另一半签了个无效协议,就算离婚了,只要自己撤销赠与,对方就不能分走财产。
所以,学一点法律知识,懂点皮毛,可以少走很多坑!
那为什么还要请律师起草协议书呢?
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十几年,我见过许许多多大大小小、错综复杂的案子,在我看来,这些经验远比摆在那里的法条更有价值。
毕竟,模板是单一的,每个人的经济状况、知识水平、财产及收入状况复杂程度和专业能力等不同,可能你在网上筛选的协议模板,根本不适用你的情况,还容易出现无效情形。
而作为一个专业律师,应对每个人的案件都是十分灵活的,在制定条款的同时确保条款有效,也会比大家想得更周全。(一对一咨询请拨打免费热线☎️:13241454538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02
婚内恶意转移财产
财产转移,其实是个很敏感的话题。
基本上大部分当事人出现离婚问题时,咨询的要么是如何利益最大化?要么就是如何让自己分的最多?
如果所有的财产都摆在明面上,以及双方信息都对等的情况下,无非就是分多少的问题,但很多时候我们打离婚案件,尤其是诉讼的过程中,总有信息不对等的时候。
男方不知道女方有多少钱,女方也不知道男方有多少钱,所以对于掌握资产的一方来说,会有更多的优势,TA会利用对方调查财产期间转移资产。
甚至有些当事人不仅转移资产,还会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
有个案子是这样的。
男方婚内制造了巨大债务,并让他的亲戚起诉女方,让女方承担巨额债务。但法院反驳了,这就涉及到“虚假诉讼”,严重的还会触碰刑事案件,只能说“损人不利己”。
可能大家不知道,转移财产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有些方式还是合法的。(一对一咨询请拨打免费热线☎️:13241454538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第一种,通过开设公司、投资、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缴纳.....转移资产。
这些钱想要回来,是非常困难的,对方可以说公司亏了,或是其他原因,离婚时你可能只能分割公司的股权。
股权对于配偶另一方来说,相当于空头支票,因为不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拿到股权了也没办法兑现。
第二种,给别人大额消费或转账。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对方对这些钱款进行说明。如果TA没有办法自圆其说,或者存在不合理行为,法院有可能会判定恶意转移。
离婚时,这部分钱款TA会少分或是不分。
第三种,把钱转给第三者和朋友。
一般来说,男方转给第三者的钱,需要证明他跟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若违背了公序良俗,你只需要拿着相关证据起诉赠与合同无效,那么这笔钱极大可能要回来。
转给朋友的钱,需要认定性质,到底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这个时候,你的举证责任会比较大。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步骤来解决。
第一步,让对方说明钱的来源,如果对方没有合理理由证明,就与大额消费的性质一样,可能交由法官认定。
第二步,对方给予说明,就看是否是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
如果是借贷关系,我们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跟起诉第三者类似。
如果是投资关系,我们要看这个投资性质能否被认定。
简单来讲,转移财产最大的一个风险,除了打离婚官司,还有可能牵扯出更多关联案件。(一对一咨询请拨打免费热线☎️:13241454538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03
易轶有话说
今天我所讲的,只是冰山一角。
婚姻生活中,有些人会为了利益,步步算计你,甚至一点底线都没有。
这些人会钻法律的“漏洞”,谋取利益。
大家所熟悉的,夫妻买房,他们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假离婚”两次。
我遇到的一些案子中,夫妻“假离婚”买房了,谁知对方早就和情人厮混已久,还有了私生子,没有复婚打算。
所以呀,懂点法律到底有多重要,可想而知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