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略阳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略阳主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至略钢大沟口磅房及略钢社区,南至水灵路钢厂铁路运输桥,西至县铸石厂兴城加油站及临江社区,北至十天高速路引线与绕城线交汇处以内的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任何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了你和家人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倡导文明环保生活方式,倡议广大群众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不在自家房屋存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违规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三、在禁放区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和建筑物、天然气管道等重要公共设施周边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燃放;
3.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律由监护人负责;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取得许可资质,安全条件达标方可经营,严格进货渠道,严禁无证非法经营。应急管理部门将对违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依规严格处罚。
五、处罚办法。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住建等部门对违反《略阳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略阳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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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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