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向
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产品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烟酒类产品经营者: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产品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现就烟酒类产品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歌厅、酒吧、水吧、烧烤店、餐饮店、商场、超市、副食店等烟酒类产品销售网点,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识,严格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规定。
二、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相关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产品的,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广大群众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到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从自身做起,不让孩子代买烟酒,帮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类产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成长。
特此告知!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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