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费环节
先行赔付工作指引(试行)
《淄博市消费环节
先行赔付工作指引》解读
一、制定《工作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制定《工作指引》是贯彻消费维权共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制定工作指引,是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主动作为、依法履职,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推动构建协同共治消费维权新机制,努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具体体现。
二是制定《工作指引》是指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方式。当前,我市已经开展了先行赔付工作,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需要形成指引性文件扩大工作覆盖面。《工作指引》明确了先行赔付的范围、条件、方式、程序,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鼓励和引导经营者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三是制定《工作指引》是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工作指引》能够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自愿承诺并积极履行先行赔付制度,把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和解在企业、解决在基层,对于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指引》适用于哪些主体?
三、什么是先行赔付制度?
四、《工作指引》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制定目的和依据。推动放心消费行动开展,打造“放心消费在淄博”品牌,促进消费纠纷源头化解,强化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消费环节先行赔付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五、哪些情况下属于先行赔付的范围?
七、启动先行赔付制度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若发票或消费凭证遗失,可参考经营者的销售记录或其他证据,买卖双方协商确认;
(二)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由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消费者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四)负有责任的场内经营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八、哪些情况下不宜适用先行赔付程序?
2.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
3.双方争议内容需要技术鉴定或认定等案件情节复杂,需要进一步查明的;
4.非经营者原因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
5.消费者参与非法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6.恶意索赔或者应知、明知经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损害的;
7.消费者已经与经营者达成和解,经营者已经赔偿的;
8.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归责于经营者的;
9.认定为重大损害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10.争议金额较大的群体性消费纠纷;
11.其他不适宜先行赔付的争议纠纷。
九、除了场所管理方之外,可以在哪些领域扩大先行赔付制度的实施范围?
《工作指引》吸取其他地方的经验做法,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本行业推行先行赔付制度。鼓励引入银行、保险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管理和综合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