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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可支持按月提取、全额提取,有公积金的小伙伴快来看看!
多地调整公积金政策
11月1起执行
一、上海:11月1日起公积金按月提取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将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
1.增加提取频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调整提取扣款规则。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提取完成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
3.固定提取日期。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
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从10月18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二、天津:取消各方面住房限制性措施
10月16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
取消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取消天津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
对于在天津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三、深圳:公积金租房“100%提取”政策延长至2025年
10月17日,深圳发布通知,为继续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阶段性政策将续期一年,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0月31日。
《通知》明确:
1.在租房提取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内,缴存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100%提取住房公积金;
2.对于拥有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完成租赁合同备案,向深圳公积金中心提交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
3.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同样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的限制。
四、安徽池州:提高公积金租房支持力度
10月24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年提取金额上限由14400元/年调整为18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上调至27000元/年。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取消我市原高层次人才、新引进人才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需满足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三)提高退役军人贷款额度认定标准。退役军人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可贷额度基础上上调10万元,最高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四)调整组合贷款还款提取规定。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无逾期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部分,不限还款顺序。
(五)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延续实行《池州市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
另外,山西、云南等地也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官方明确!
单位不交公积金,违法
近期,长沙住房公积金官方微信发布《以案说法: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被罚5万元》一文。
文中明确: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调查取证,该公司自2017年注册成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超过89个月。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也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从全国范围来看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违法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给员工缴公积金。这是有法规文件明文规定的!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各地有相关的政策规定,这里简单列举几个地区的政策:
一、北京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上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三、浙江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规定很明确,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无论你是国有还是事业单位还是私企,只要属于以上强制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以及缴存公积金。
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一旦投诉,单位就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
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当然可以。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我们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虽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争议范围,因此职工投诉单位少缴或不缴公积金不能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时效。
所以,如果公司未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住房公积金每个月应该交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每月的缴存金额主要根据员工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主要计算公式为:
员工月缴存额=公积金缴存基数x公积金缴存比例x2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条例看,要计算缴纳金额,就必须知道缴纳基数,在实际情况中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
2、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3、非当年新入职,缴纳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其中,“上一年度”按照自然年计算。如2023年核定基数时,应计算2022年期间的月平均工资。
什么是“月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婚假、产假等)。从这个范围看,应该包括了我们每月应计入工资的全部收入总额,并且是税前收入总额。
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实际工作月份数,其中不足月部分不参与计算。
其中,公积金缴存基数跟社保一样,也有上限和下限,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度会发布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设定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二、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与社保基数一致吗?
一般情况下,二者基数都是根据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应该一致,但是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存在一定差异。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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