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聪明”和“甄法盲”的现身说法

政务   2024-11-25 16:45   内蒙古  


“贾聪明”本名宋某某,是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的一名朴实农民,本应本本分分的过好自家的小日子,但“贾聪明”看着土地价格和粮食价格的不断上涨,便有了开垦林地增加自身耕地面积的想法,这个念想就像小铃铛一样不停的在脑海中敲得叮当响,催促“贾聪明”去实施开垦林地的行为。

2024年4月的一天,“贾聪明”终于拧不过自己的脑袋,自己带着油锯,雇佣“甄法盲”陈某某,驾驶挖掘机将自家耕地周围的树木予以破坏和清理,并将破坏的地块耕种了农作物面积约为7.41亩(公益林),看着自己新来的耕地,想着有能够多种耕地多收粮食真是无比的兴奋。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贾聪明”开垦林地的犯罪线索,很快被莫旗公安局环食药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掌握,民警立即围绕此案开展现场勘查勘验和调查走访工作,在大量证据面积“贾聪明”承认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贾聪明”(宋某某)被莫旗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甄法盲”在公安机关询问期间始终提供虚假供词予以干扰案件办理,妥妥坐实了法盲身份。近日,民警针对甄法盲提供虚假供词的违法事实,将甄法盲的违法线索移交至莫旗公安局尼尔基第二派出所予以处理,莫旗公安局尼尔基第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甄法盲”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索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环食药犯罪侦查大队

通讯员:崔学猛

编辑:乔宏达

责编:涂晓东

审核:马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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