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曝光|违法又危险,非法改装“驶”不得

政务   2025-01-20 15:36   浙江  

电动自行车
因其出行便捷、体积小等优点
逐渐成为群众首选的
出行交通工具之一
但部分商家或维修店负责人
为了一己私利
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

殊不知
加装雨棚、改装蓄电池
解码提速等
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无论是驾驶非法改装车
还是为车辆提供非法改装
交警部门必将严厉打击
今天就来曝光一批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16日14:48
违法地点:三门县浦坝港镇黄四线庄王村路段
违法人:李*友
车牌号码:三门071**16

违法日期:2025年1月16日16时06分
违法路段:西区大道谢家新村一幢美团外卖站点门前路段
驾驶人:叶*轩
车牌号: 无号牌

违法时间:2025年1月20日09:31
违法地点:三门县健跳镇文教路与琴江路交叉路口
违法人:李*云
车牌号码:无

违法时间:2025年1月20日09:45
违法地点:三门县健跳镇文教路与琴江路交叉路口
违法人:石*龙
车牌号码:无

违法日期:2025年1月20日10时20分
违法路段:S204余温线三门段-163公里800米
驾驶人: 泮*丽
车牌号: 三门607**57


违法日期:2025年1月20日14时45分

违法路段:上洋路国家电网门前路段

驾驶人:季*兰

车牌号:三门060**87



常见几类“非法改装” 





 

01

02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非法改装电动车害人害己

别等到惨剧发生

才追悔莫及

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要遵规守法,安全骑行

切莫以身试法

三门交警将持续打击

非法改装电动车等违法行为

维护良好道路出行环境






END

通讯员:邵文鸯

编   辑:林欣雨

审   核:陈莉珍


三门公安
我们将为你提供微服务、微资讯、微专题,了解掌握最新的警务资讯、防范知识等。本平台不接受在线报警,如遇紧急情况,请拨打110。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