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共同违纪的处理
一般共同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一般共同违纪的处理,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理,即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区别不同情况、恰当给予处理的原则,突出了对共同违纪的处理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还规定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这一数额认定规则,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参与数额计算的做法,实现了贯通。
教唆违纪的处理
教唆违纪的处理,即对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故意,即必须认识到自己的教唆会引起被教唆人产生违纪故意和行为,并希望被教唆人实施违纪,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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